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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卫健委明确:关于基层医生的养老问题,解决办法来了!

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一直是基层医疗备受关注的问题。

贵州省卫健委针对《关于出台省级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和机制解决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答复显示,贵州省为解决各类村医的养老问题,提供了完善的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多次强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并陆续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培养政策

同时,要求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分别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部分县(市、区)已经参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乡村卫生缴纳了养老保险。截至2021年,我省已有3个市(州)明确了村医养老保险机制,61个县(市、区、特区)制定了村医养老保障政策。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一是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

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

补助标准由县级结合实际确定。

二是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三是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共同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文件,就规范乡村医生考核退出机制提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医共体管理,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实行行政、人员、财务、业务、药械、绩效为主要内容一体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准入和审批,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按照统一人员管理:“县域医共体内部人员由县域医共体按规定统一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牵头医院拥有对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命权”。

按照统一绩效考核:“按照坚持公益性、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医共体内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与医共体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相匹配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

打破单位、层级和身份区别,合理合规确定医共体内人员薪酬水平。

按照“两个允许”核增的超绩效工资经人社、财政等部门核定后可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使用,按绩效分配办法发放”。

三是原则上对

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

村卫生室不再继续聘用执业。

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其继续执业。

来 源 |贵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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